2009年11月8日星期日

[GFW BLOG] 章文:游精佑等三名网友应当无罪释放

作者:章文  来源:一五一十部落

从福建方面得到消息,曾经轰动一时的“严晓玲案”发帖网友游精佑、范燕琼和吴华英三人涉嫌诬告陷害一案将于11月11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审理,地点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全面了解此案始末后,我不得不说,严格按照刑法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要件来看,此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理由如下:

从 主观而言,他们只是想帮助严晓玲母亲林秀英查清女儿死因,而无诬告陷害任何人的意图。在那篇让她们遭遇麻烦的《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 倍》的帖子中,点到了闽清县公安局某副局长、某科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的名字,说他们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合伙开办一间KTV,以 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

这些都是林秀英的说法,是一个突然间痛失爱女的母亲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将社会上的传言和自己的想象合理加工而成的产物。她点出那几位官员的名字根本目还是为了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进而查清楚女儿的死因。

林 秀英并无诬告陷害那三位官员的故意,事实上她也未被起诉,说明有关方面也不认为她涉嫌“诬告陷害”。但荒唐和令人不解的是,只是客观记录林秀英说法、和那 三位官员素不相识、从未有私人恩怨的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等三人,竟然因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遭逮捕和起诉,这是多么的令人难以信服!

从客观而言,林秀英的说法存在一些想象成分,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三人客观记录林的说法,将其整理成文或录成视频,未进行核实就发布在网上,的确有些欠妥。但是,他们在林的讲述之外再无增补和虚构其他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捏造犯罪事实”。

因此,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来说,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三人的行为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林秀英都和此罪无关,只是帮助她传播说法的人,当然更与此罪无关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逻辑。

我 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此前公众和舆论忽略了一点——所谓被“诬告陷害”的那三位都是政府官员,即公权力代表。在民主社会里,公民有权利对政府官员的操守表示 质疑,即便言语过激,也很少会被告上法庭,因为公权力机构人员关涉公共利益,他们本来就应该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批评。在这起案子中,点出的那三位官员的“ 劣迹”完全可以由有司去调查清楚,而不是一触即发,将发帖人抓起来治罪。这给外界的观感非常恶劣,暴露出公权力不容批评、“有仇必报”的狭隘心理和蛮横嘴 脸。

我最近看了游精佑和范燕琼两人的女儿所写的文章,心中很受触动。冤案往往会影响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还会连带影响到许多关心它的外人。从这点来说,司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本身的尊严,还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心被伤害、有怨气的人,如何还会对社会和国家抱有信心?

详情请见刘晓原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uxiaoyuan

 

资料:

我 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 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 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 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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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1/08/2009 08:3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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