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4日星期日

[GFW BLOG] 教授称短信过滤侵犯隐私权 违背宪法精神

作者:乔新生  来源:武汉晚报  转自:网易
 
武汉晚报1月24日报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从开展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以来,对于手机网站接入、服务器层层转租行为、手机代收费行为进行排查,关闭了13.6万个没有备案的网站,发现并关闭了淫秽色情手机网站11691个。同时,一些移动电话运营公司对外宣布依据13项“技术标准”,规定一旦发现色情淫秽信息,将会暂停发送号码的短信功能,并且将手机号码交给有关部门。

这意味着,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移动公司,可以随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继续向客户提供短信服务。我认为,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突破了法律的界限。

公民之间的私人通信受宪法保护,任何机关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然而,手机运营服务商自行设立过滤系统技术标准,是一种自我授权行为。这样做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违背了宪法精神。各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民事行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或者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那么,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介入民事法律关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早在古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意识到,应当将一个国家的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对待民事关系,法律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向国家机关举报或者提起诉讼,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得主动介入民事关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可能地排除在民事法律关系之外,除非公民打开大门公开呼救,或者其权利处于即刻危险之中,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越雷池半步。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要禁止国家权力的触角进入私人领域,从而损害公民的民事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短信所反映的内容含义非常丰富。夫妻之间、朋友之间发送短信,内容暧昧甚至涉及色情的元素,有时可以增加情调,润滑彼此的关系。假如手机运营服务商介入私人之间的通信领域,人为地干涉彼此的信息沟通,那么,就会破坏熟人之间形成的特殊民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因此,在整治色情淫秽短信息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边界,不能随意侵入公民的私人领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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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24/2010 03:27: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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